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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的设定的命题角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9

  行政处罚的设定

  命题角度(1):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重点理解“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含义:必须同时满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三个条件的,地方性法规才无权设定,如果①把“吊销”改为“暂扣”;或者②把“企业”改为“个体户”;或者③把“营业执照”改为“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地方性法规都将有权设定。

  命题角度(2):行政规章的处罚设定权。重点掌握:①部门规章中处罚数额由国务院决定;②省规章和较大市规章中的罚款数额统一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命题角度(3):规定权。下级立法文件对上级立法文件中设定的处罚可以进行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种类和改变幅度。特别注意在罚款数额上不得提高下限也不得降低上限,只能严格控制在幅度内进行具体分层次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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