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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3)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8-30

  考点2:债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

  A.无因管理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  )。

  A.债的主体人数

  B.债权的产生方式

  C.债务的产生方式

  D.债的标的物性质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例5(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行为之债

  B.合同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正确的。

  例6(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

  A.买卖合同之债

  B.租赁合同之债

  C.承揽合同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辨析债的类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回答本题的技巧在于:一是要正确表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含义,二是要对“按份”和“连带”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三是要指出连带之债可能在连带一方内部发生按份之债这个特点。

  例8(2010年统考试题)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

  【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9(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故本题应选B。

  【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理解,就可以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轻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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