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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行业初级资格《风险管理》章节辅导第九章2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ceoba.com 更新日期:2014-8-14

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两大类。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应与其经营特点相适应,原则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而具体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可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确定。

  (二)信息披露目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Ⅱ第三支柱和我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均要求银行建立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市场约束作为资本监管的有效工具,起到配合监管机构、强化银行外部监督的作用。

  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银行更为有效且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升银行自身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看,关于银行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提高了银行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决策并保障它们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1)我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侧重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

  (2)巴塞尔协议Ⅱ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①日常监督机制;

  ②惩罚机制;

  ③监管当局责任。

  (四)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1.披露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如表9—3所示。

  

  

  2.披露方式。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公众新闻媒体发布;

  ②置备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

  ③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本公司网站披露等。

  3.披露要求。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承认会计或其他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五)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需均衡考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以及保护专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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