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监管的规则
(一)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效力等级最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法律所制定。
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风险类别划分,风险管理相关领域主要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以《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相关文件构成的制度框架,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
2.市场风险管理领域
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将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市场风险的主要依据。
3.操作风险管理领域
关于操作风险管理领域的相关指引处于不断建设完善之中。目前,银监会已发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管理要求。
4.其他风险管理领域
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以逐步加强和引导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除上述法规外,在我国还有行业自律性规范、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国际金融条约四个部分作为法律框架的有效补充。
(二)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l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在总结各国良好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类概括。《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