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
(一)含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是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没有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程序:向国家环境总局提出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向口岸检验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1)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对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对未列入这两个目录内的或虽列入这两个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