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填空题及答案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1-6

  8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82.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3·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大自然、动物、人为行为)和(生理疾病)。

  84·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5·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免除)处罚。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89·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9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基(犯者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2.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遂实行终了未遂; (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9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5.自动放井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彻底)等三个特征。

  96.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9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8.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犯)。

  99.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事前通谋)和(未通谋共犯)。

  100.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

  10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02.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

  10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0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0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0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07.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以)或者(免除)处罚。

  108.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9.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共犯中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0·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1·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犯罪)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12.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1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称为(相象意合犯)?

  114.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11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罪名的犯罪形态。

  11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17·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118·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

  119.(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的主要体现形式。

  120.刑事责任具有(谴责性、法律性、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

  12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行为)。

  122.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23.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124.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和(一般预防)。

  1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行、死刑)。

  126.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得超过(3年)。

  127.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28.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129.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30.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131.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32.死刑只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13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1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3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136.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3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判决)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3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13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40.对于被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14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4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44.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45.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

  146.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理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147.我国刑法中的量刑的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两大类。

  14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49.要做到正确裁量刑罚,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50.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态度、损害结果)等。

  15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52.累犯分为(一般)和(特殊累犯)两种。

  153.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宝期限内,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54.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 子。

  155.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56·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5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服刑法),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

  158·对于自首的犯罪59-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159·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60·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6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

  163.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行)的,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64、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165·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行)的犯罪分子。

  166.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67.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6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16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单位、组织)予以配合。

  170.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铂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7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3.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7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75.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76.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77.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刑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考验期为10年。

  178.时效,一般分为(追诉)和行刑时效两种。

  179.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180.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

  18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之后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检院)核准。

  18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案)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8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84.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终了)之日起计算。

  185.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86.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