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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报检员考试重点知识分析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1-15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条件信用证简介

  一、信用证的产生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二、信用证中的主要关系人

  1. 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 开证行: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 通知行: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这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关系行。

  4. 出票人(卖方):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 受票人(买方):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 议付行: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 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 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三、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五、个案分析

  案例一: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答:

  按本例的情况,根据贸易惯例的规定,卖方对此项损失不须负责。这是因为:

  (1)F.O.B条件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条件之一。经长期的贸易实践,对F.O.B.的解释已形成惯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例。例如在国际商会的INCOTERMS中,对F.O.B.卖方的责任规定为:“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把约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由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卖方必须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方便买方投买保险。”除双方在合同内另有约定外,卖方在F.O.B.条件下,其主要责任如上所述。

  (2)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而影响品质,这是属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是不需负责的。

  案例二: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四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这是因为:

  (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典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已有解释,C.I.F.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a. 货物的风险是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b.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证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的单证,也有凭单证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证和付款,也有拒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并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付清运费和保险费,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损失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的卖方已经把货物按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上,尽管该船在离港四小时已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证是正确的,买方不能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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