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网络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联。网络安全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技术性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
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水平还不高,法治防线缺口很大,主要问题有:一是网络法治理念滞后,没有形成适用新的网络社会的法理原则,网络法律还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很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执行性差;二是网络法学研究薄弱,没有厘清网络特征对传统法律的质变影响,没有找到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桥梁;三是网络立法缺乏总体规划,应急式、尾随式和局部式的立法现象较普遍,部门规章多,法律位阶低,效力不强,可操作性差,部门法规之间时有冲突;四是网络监管以防范管制为主,重审批轻监管,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拳头,忽视社会各方参与,缺少网络电子治理措施;五是网络法律资源匮乏,网络新生权利得不到法律承认,适用法律困难,强调网络服务者和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多,禁止性规范多,网络权利保护不力;六是网络社会还没有建立讲诚信的法治规制和道德准则,对于网络上的假话、造谣等问题,执法取证难,处理无法可依,信息网络的法制和道德规范缺失。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在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建立健全网络法制的体系框架。要科学界定我国网络管辖事权,树立和强化网络关防意识和观念,保卫网络疆界;切实加强网络法学研究,尽快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法制的总体框架,科学规划我国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适时开展网络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解决好网络法规滞后和部门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及冲突的问题,强化网络安全技术立法,适当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罪”的专门章节,改变以个别化的条文增改应对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
第二,强化法律实施和执法力度,形成完善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一是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打击机制,坚决遏制住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之势;二是加强网上信息内容监控和执法力度,考虑将网上信息分为违法、有害和敏感等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建立网络信息“通知删除”和“删除免责”机制等;三是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网络的安全运营模式建设,运营商要对接入网站进行严格安全审查,防止网络服务商与违法网站结成利益链,重视网络通讯中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等;四是依法推进网络实名制,加快研发互联网实名制的关键技术,建立“实名登记,网名上网”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及可信的安全验证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网络法治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展普法教育,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举办网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网络公约机制,发挥网络自律的公共组织作用,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健全网络自律公约,发挥网络法治软约束的作用;加强网络道德教化机制研究,以提升网络个人道德自觉为重点,建构网络社会的道德新体系,使网络安全文化所倡导的安全理念和诚信公德深入人心。
第四,坚持从战略高度统筹考虑,推动网络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互联网安全领域的法制建设话语权,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统筹考虑,积极推动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国际法治体系;积极呼吁国际社会共同解决网络独立权问题,倡导和支持网络根域名解析体系交由各国认可的中立国际组织管理,明确各国对该管理权的运作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推进网络国际立法与执法合作,关键要在推动国际社会对网络安全的法律定义、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及管辖权的原则适用等方面形成共识,减少世界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冲突与摩擦。
第五,警惕某些国家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推行的“双重标准”和“两种言行”。一方面,他们对其他国家大肆宣扬互联网的民主、****和自由;而另一方面,却对自己国家的网络通讯不断加强监控。我们要善于联合国际组织和各国力量共同抵制某些国家的两面派言行,确保网络法治建设沿着平等、公平、科学、合理、健康的轨道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