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单的生效条件
跟单员审校订单后,如果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业务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跟单员就可按双方确定的内容与客户办理订单相关手续,即签订合同。
(一)签署合同、订单的作用
1.合同成立的证据。通过口头谈判达成的交易,签署一份书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2.合同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为达成交易而交换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等,也可构成书面合同。但是,在磋商交易时,买卖双方的一方曾声明并经另一方同意:“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或确认书为准”,那么,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一致意见,在正式书面合同或确认书签订之前,合同还未成立。在此情况下,正式书面合同或确认书就成为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3.合同履行的依据。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商定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一一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正确履行提供依据,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生效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即存在合同关系,彼此就应受合同的约束。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签约时合同上所列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时成立。此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在获得批准时方成立。
(三)订单生效条件
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即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成为有效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签订合同的能力加以限制外,对某些合同的签订主体还作了一定的限定,例如:规定只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才能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如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必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行。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所谓对价(Consideration),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谓约因(Cause),即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是法国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该合同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上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可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