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1.概说
1)民法基本原则之含义
2)民法基本原则之适用范围与主要功能
2.平等原则
1)依据:《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解读: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可能性)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现实性)
《物权法》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民事权利平等的受到保护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解读:
(1)自己行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自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形式;自己决定是否处分的自己的权利和选择权利救济方式。
(2)自己责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引申: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关系。
4.公平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解读:利益均衡: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中。
(1)合同法领域显失公平行为的可撤销性。
《合同法》54条第1款第2项。
(2)合同变更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1)依据:
(1)前述《民法通则》第4条
(2)《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解读:
(1)条款位阶的最高性。
(2)为法院主动干预民事活动提供了依据。
(3)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体现:
(1)《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物权法》第40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5)《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