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6条)。
(2)关于“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7条)。“同命同价”不是严格的法学术语,只是打个比喻。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费,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2条)。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后果严重”的要件,否则必然造成滥诉。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精神性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的情感特征所作的制度安排,法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心理活动,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
3.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确定的时间。“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9条)。
4.赔偿费用的支付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25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一致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的,是“定期金”。
(二)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1.连带责任概述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13条)。
2.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按份责任与追偿权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14条)。
3.《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由一个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称为单独责任,由两个以上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称为共同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共同责任有四类:其一,连带责任;其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三,按份责任,其四,补充责任。这里就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作简要介绍。
1)不真正连带责任
2)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有三条(34、37、40条)。补充责任是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无资力赔偿部分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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