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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代理关系的终止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4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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