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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考试学习资料--海关行政处罚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13
    1、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样的程序就称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1)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5)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听证
    ① 海关在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制约、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出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②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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