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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先予执行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8
    六、先予执行
    (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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