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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契税征税对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但是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变更,是判断契税征与不征的关键,变更的原因:买卖、赠送、投资、交换、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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