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注册会计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注册会计师 >> 专业科目指导
站内搜索: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企业不征税收入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4
    把握原则:性质和根源上就不应该交税,左兜进右兜。
    归纳如下:
    单位性质  收入类型  税务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不征税收入
    企业  自收自支的  应税收入
    企业  代收上缴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企业  缴纳的基金和行政收费  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城市网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会计科目的政府补助)
    (1)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的除出口退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该笔资金是否有专项用途。例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注册会计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