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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一、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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