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5
四、优惠原产地申报要求(了解) (一)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二)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除了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所需的单证外,还要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1)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每批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该货物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未提交的,应当按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1)货物申报进口时,应当按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该协定税率,并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及有关单证。 (2)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地区原产地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收货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三)出口货物申报要求(了解) (四)货物申报其他要求(了解)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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