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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2.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例】甲知道乙准备将自己经营的餐馆转让给丙,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出高价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与乙的谈判。如果乙因此受到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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