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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既遂与未完成罪区别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
    *既遂概念: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正条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正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通说:结果说。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常见罪既遂如下:
    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
    (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C】
    (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抢劫罪。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
    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物为既遂
    例①(08卷二单选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是抢夺罪未遂、既遂还是中止?答案:抢夺罪既遂。
    6.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例(04卷二单选4)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答案:甲诈骗罪未遂。该结果不是(诈骗犯罪)实行行为之结果,缺乏因果关系。
    7.诬告陷害罪: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8.绑架罪:已经扣押人质,不以开始勒索赎金或获取赎金为必要
    9.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10.受贿罪:取得说:实际占有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实际领受财产性利益时为既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CD】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是否取出或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为既遂; 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既遂。
    向他人提出勒索的要求后,对方告发的,或者在实际取得贿赂物前案发的,对职务公正性的信赖感虽未遭受现实侵害,但受到了威胁,但由于并未由此取得贿赂物,如受贿未遂。行贿人取得不法利益后反悔未履约的;对方设置圈套的。
    收受假烟、假酒、拼装摩托车等伪劣产品的,具有主观价值,“取得”了财物,可受贿既遂。
    11.放火罪。 “独立燃烧说”
    1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例:甲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被巡道工发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事故。经技术鉴定,如火车碰到这块石头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证明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了,成立该罪危险犯既遂。假如经鉴定即使火车碰到这块石头也不可能发生事故,意味具体危险没出现,成立危险犯未遂。
    注意:
    (1)既遂以犯罪成立为前提。如果盗窃因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无所谓既遂。
    (2)法益受损和法定结果发生之间,并非完全对应
    例,甲对乙开枪,击中乙的大腿部位,乙流血不止,但并未死亡。甲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但是,乙仍然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A 进入B 的家里,试图盗窃(而非毁坏)B 价值连城的古董,但在搬动该古董时,因为疏忽,致使古董被摔成碎片,A 赶紧逃离现场。A 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但不能说A 构成盗窃罪既遂。由于我国刑法并不处罚过失毁坏财物罪,A 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3)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甲为劫乙财而预谋杀死乙当场取财,①劫财得手未造成乙死伤,②造成乙死亡未得财,这两种情形都可适用未遂。甲造成乙女重伤却奸淫未得逞,基本犯未遂;甲意欲强奸乙女并造成乙女重伤,奸淫得逞却未造成重伤,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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