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盘的终止
即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问题,即由受盘人拒绝使发盘终止效力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
(三)、还盘(COUNTER OFFER)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四)、接受(ACCEPTANCE)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2.受盘人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但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1)约首:
2)本文:
3)约尾[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