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三)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该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当被投资单位处于法定重组或破产中,或者在向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的长期限制情况下经营时,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可能无法实施共同控制。但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共同控制,合营各方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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