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任春霞等96名造价工程师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执业。为做好初始注册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应及时通知本地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详见附表)、组织做好证章领取、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二、各地领取证章时应缴纳本人承担的执业资格印章成本费80元/枚,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代为收取,并将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收回后,统一交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缴纳证章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领取本地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联系人:胥 淼 电话:0991-2824827
张建云 电话:0991-282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