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8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报关员培训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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